RoHS电池指令部分要求阐明
欧盟委员会已正式布告第2006/66/EC号「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并自2008年9月26日起废止现行之第91/157/EEC号「含有某些风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此指令首要意图为谐和各会员国关于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办法,削减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对环境形成的负面冲击,因此促进地球环境之维护。为了达到上述方针,此指令提出制止出售某些含有损害物质电池之办法,一起也规则会员国应拟定收回系统以达到电池收回方针之最高标准。别的,此指令也规则生产者有关电池标明以及电池易于撤除之规划…等职责。欧盟各会员国有必要于2008 年9月26日曾经将此指令转化为其国内法则。此指令的要点如下:
一、指令意图依据第一条规则,此指令意图在标准并制止含有损害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置于商场出售,并详细拟订搜集、处理、收回及处置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相关标准,从而进步废电池及蓄电池之收回及再利用率。
二、适用范围依据第二条规则,此指令适用于一切类型的电池及蓄电池,不管其形状、体积、分量、原料成分或运用。
三、制止出售依据第四条规则自2008 年9月26日起,会员国应制止下列电池置于商场出售:镉含量超越0.002 ﹪的携带式电池或蓄电池 (运用于紧迫警报系统、医疗设备以及无线电动工具者在外);汞含量超越0.0005﹪的一切电池或蓄电池 (汞含量小于2﹪的钮扣电池在外)。
四、收回方针依据第十条规则,会员国应于此指令施行后之第5年初次计算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收回率(collecTIon rate)。会员国应达到下列「最小收回率」(minimum collecTIon rates):应于2012年9月26日之前达到25﹪(按当年度收回量除以电池曩昔三年之均匀出售量计)。应于2016年9月26日之前达到45﹪。
五、处理与收回依据第十二条规则,会员国应保证于2009年9月26日之前,生产者或第三者应以维护人类健康及地球环境为条件,树立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处理与收回」(Treatment and Recycling)系统,关于「处理与收回」的标准须契合此指令附件三之规则。别的,按照电池分类而言,会员国应于2010年9月26日之前达到下列各品种电池之「最小收回率」(minimum recyclingefficiencies):镍镉电池及蓄电池(nickel-cadmium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应达到75﹪(按均匀分量计)。铅酸电池及蓄电池(lead-acid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应达到65﹪。其它废电池及蓄电池(other waste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应达到50﹪。
六、财政职责依据第十六条规则,会员国应保证生产者负起废电池收回作业之财政职责。
七、挂号准则依据第十七条规则,会员国应保证生产者向主管机关处理挂号。
八、标明依据第二十一条规则,会员国应保证生产者向顾客供给易于辨识之标明,其内容如下:会员国应保证一切电池、蓄电池及电池组恰当标明此指令符号(垃圾桶画叉) 。会员国应保证一切电池及蓄电池自2009年9月26日起供给易于辨识之「容量」标明。镉含量超越0.002 ﹪、铅含量超越0.004 ﹪及汞含量超越0.0005 ﹪的电池、蓄电池及钮扣电池应标明重金属之化学符号:Cd, Pb or Hg。化学符号应印刷于此指令 (垃圾桶画叉标明) 下方。
九、罚则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则,会员国应拟订关于违反规则之罚则。
十、过渡依据第二十六条规则,会员国应于2008年9月26日之前将此指令转化为其国内法则。
十一、废止日期依据第二十八条规则,第91/157/EEC号「含有某些风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自2008年9月26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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