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美国商场–锂电池运送的安全要求
2009年10月31日10:09:17
锂电池运送的世界法规首要是以下两个文件: 联合国《测验和规范手册》(UN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 ,第38.3节 锂电池的第三部分;世界航空运送协会(IATA)2004 年风险物品法规,第45 版。为与联合国主张书(United NaTIons RecommendaTIons)中的风险物品运送规矩协调一致,美国联邦运送部研讨与特别项目管理局 (RSPA)提议修正风险物料法(HMR)中有关锂电池运送条件,美国运送部(DOT)终究发布了锂电池运送
的终究规矩,并将锂原电池和锂可充电电池的运送要求列入美国联邦法规的第49 部分,即《美国有害物品监管法规》(HMR)第 49 章“联邦监管原则”(49 CFR 中 100-185 部分)。其中将锂电池归属于 9 类有害物质。运送时触及了电池测验、相似规划要求、包装、标签、紧迫联络和程序、原型运送这几方面。
(1) 自2009年10月1日起,电芯和电池有必要经过联合国T1~T8 项测验。经过联合国测验的电芯和
电池可不受监管法令的束缚。
(2) 自2008年10月1日起, 假如包装中的电池超越 12 枚或许电芯超越 24 枚,则该包装有必要满意特定的包装、标识和运送文件要求。见下列包装和标识要求的弥补
(3) 电芯和电池有必要经过联合国 T1~T8 项测验。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除非运用轿车或铁路车辆进行运送,不然有必要作为第 9 类有害物品进行运送。
(4) 有必要经过联合国 T1~T8 项测验,并作为第 9 类有害物品运送。
(5) 除非运用轿车或铁路车辆进行运送, 不然有必要选用第 9 类有害物品的标识、标签、包装规范和运送文件。
(6) 有必要选用第9 类有害物品的标识、标签、包装规范和运送文件。
(7) 依照49 CFR 173.185(a)(1) 的要求,假如电芯或电池在 2006年 1 月 1日之前已进行过初次运送,而且其类型已依照联合国《关于风险货物运送的主张及测验与规范手册(1999年第三版)》进行过测验,则该电芯或电池便无需从头测验。